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4-司執-12836-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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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8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拓谷 送達地址:台中巿西區東興路三段160 號12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坤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胡坤孝之勞工及商業保險投保 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及薪資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