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4-司執-13059-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5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新店區中興路三段3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傅佩瑋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立綸 住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17弄3 1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陸軍第四地區支援 指揮部左營油料補給分庫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