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4-司執-13371-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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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區○○路00○00號15、16 、17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巫文明 住○○市○○區○○路00巷0號11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