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V-114-司執-14004-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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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04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鍾隆評              住○○市○○區○○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簡名竣  住○○市○○區○○街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並 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千煌工程行,該第三人址設雲林縣○○鄉○○村○○○○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宏平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0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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