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DV-114-司執-14042-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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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4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俊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俊樺對第三人貢寮澳底郵局、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新北市貢寮區、新北市淡水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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