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V-114-司執-14070-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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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沈美佑 住○○市○○區○○○路0號12樓之16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泰湟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8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集保帳戶內之股票債權為強制執行,而 相對人在設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有集保帳戶乙情,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