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DV-114-司執-15691-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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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諺  住台東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若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商業保險投保資料,然相對人等均設籍台東 縣○○○○○路00號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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