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DV-114-司執-15993-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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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9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鄢駿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簡邵琦  住臺東縣○○里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文龍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邵斐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簡邵琦業於113年6月28日自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德發事業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東縣○○里○○村000○0號,非本院轄區,另債務人簡文龍、陳邵斐現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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