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DV-114-司執-15993-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9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鄢駿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簡邵琦 住臺東縣○○里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文龍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邵斐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簡邵琦業於113年6月28日自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德發事業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東縣○○里○○村000○0號,非本院轄區,另債務人簡文龍、陳邵斐現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