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V-114-司執-16685-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李佳鴻 住○○市○區○○○道○段0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炳彰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權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