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4-司執-16783-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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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8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湘穎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盧璽豐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   營郵局之存款債權、第三人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均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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