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4-司執-16783-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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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8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湘穎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盧璽豐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 營郵局之存款債權、第三人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均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