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V-114-司執-16841-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8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代 理 人 郭建志 住○○○○○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十順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振 住新竹縣○○鎮○○街000巷00弄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何怡慧 住新竹縣○○鎮○○街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何程春敏 住澎湖縣○○鄉○○村○○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黃振、何怡慧、何程春敏等3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係新竹縣、澎湖縣,依法應分別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