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DV-114-司執-17692-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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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9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加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 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施永豐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3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施永豐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蘇芙美 住○○市○○區○○街00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施志鴻 住○○市○○區○○○路00○0號地下 二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施永吉(歿)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