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4-司執-17879-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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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6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蕭越華 住○○○○○區○○○路○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鈞楷即張世林 住○○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順運交通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大社區,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