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司執-18790-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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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7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仲鈺 住○○市○○區○○路00號八樓 債 務 人 吳鍊 住○○市○○區○○路000號十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侯麗華 住○○市○○區○○路0號五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侯麗華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吳鍊、侯麗華之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