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V-114-司執-19214-20250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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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214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住○○市○○區○○○路○段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市○○區○○路○段00號26樓之 2 債 務 人 丁芯彤即蘇芯彤即蘇雯玲 住○○○○○區○○街00巷0弄0○0號4 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泰元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