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4-司執-19251-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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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25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耀德  住○○○○○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鉅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里區○○路○段000巷0號2             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許月香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許月香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欣穎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漢隆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彩皇  住○○市○區○○街000號9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裕嬌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欣穎對於第三人優仕咖啡股份 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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