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V-114-司執-2481-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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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8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宇薇 住○○市○○區○○○路0號3樓 相 對 人 杜秋虹 住○○市○○區○○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105年4 月26日死亡,故本件因相對人欠缺執行當事人適格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