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DV-114-司執-2844-202502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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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44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17號7樓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唐曉雯 住○○○○○區○○○路○段000號7樓 電話:00-00000000 相 對 人 陳秀娟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宏章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陳秀娟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 相對人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橋頭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