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DV-114-司執-2893-20250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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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敬富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王姵尹即王秀碧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秀華  住澎湖縣○○鄉○○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王姵尹即王秀碧、王秀華之保險 契約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分別係在高雄市仁武區、澎湖縣,有債務人王姵尹即王秀碧、王秀華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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