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4-司執-3534-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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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送達代收人 呂苑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債 務 人 FAJAR ARDIANSYAH 住○○市○○區○○路0○ 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鉑川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