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V-114-司執-398-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咨儀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相 對 人 王偉任 歿 住○○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蔡麗月 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立昌即蔡麗月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源成即蔡麗月之繼承人 住○○○○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偉任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 113年11月25日死亡,故本件因相對人欠缺執行當事人適格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