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DV-114-司執-5531-202501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3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住○○○○○區○○○路○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黃怡靜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虞東樺即虞德安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胡家莉即胡家存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桃園市,依法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