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V-114-司執-5762-20250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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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曾郁文  住○○市○○區○○○路0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智郎  住○○市○○區○○○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籍桃 園市○○區○○○路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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