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4-司執-6460-20250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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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6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設高雄巿鳳山區維新路124號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住○○○○○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鄭文賓 住○○○○○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蔣忠發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蓮嬌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對債 務人等開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等現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等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等之住所地均係高雄市鳥松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