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V-114-司執-7089-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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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卓士雄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富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之18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薛憲聰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薛憲聰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薛憲聰之勞保、 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薛憲聰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街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