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V-114-司執-7168-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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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1 0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 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林森茂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28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