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4-司執-7632-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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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32號 債 權 人 劉美玲 住○○市○○區○○街000○0號 債 務 人 黃俊元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俊元於第三人貝士特貿易股份 有限公司、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豐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詢債務人黃俊元之勞保資料,貝士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退保,現投保於豐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又未提出債務人黃俊元於第三人貝士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仍有薪資債權之證明文件,是依勞保資料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