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DV-114-司執-7702-20250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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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古霏耘即古佩玲 住○○市○鎮區○鎮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17號,非本院轄區,又查債務人於前鎮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2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