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DV-114-司執-7788-202501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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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8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新店區中興路三段3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穆毅宸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嘉緯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嘉緯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橋頭區、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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