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V-114-司執-8380-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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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8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蘇慶章 住○○市○○區○○路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高翔交通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屏東中正路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0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