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V-114-司執-8824-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汐止區大同路一段237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區○○路000號9樓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國源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東瑩機械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乙情,有聲請人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