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4-司執-8895-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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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佩蓉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紀秀 住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一段377巷37弄 17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 人現於設新北市○○區鎮○街00號之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鎮前街郵局有開戶資料,此有上開第三人所出具之查詢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