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V-114-司執-9117-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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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17號 債 權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街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住彰化縣○○市○○街000○0號 送達代收人 方美芬 住彰化縣○○市○○街000○0號 債 務 人 林明緒 住○○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屬直屬船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茄萣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