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V-114-司執-9198-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芷伃 住○○市○○區○○○路0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尚仁 住雲林縣○○市○○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淑雯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楊淑雯部分逕換發債權憑證;就鄭尚仁 部分查詢其商業保險投保等資料,然上開相對人等均設籍雲林縣○○市○○街0號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