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V-114-司執-9822-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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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介宸              住○○市○○區○○街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宇  住○○市○○區○○街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 相對人現任職設於臺東縣○○市○○路00巷0號之家品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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