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V-114-司執-9822-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介宸 住○○市○○區○○街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宇 住○○市○○區○○街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 相對人現任職設於臺東縣○○市○○路00巷0號之家品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