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司拍-12-2025021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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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黃靜茹 相 對 人 傅柏穎 關 係 人 曾臆劦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曾臆劦於民國111年1月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月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關係人曾臆劦㈠於民國111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1,080,000元,㈡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關係人曾臆劦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覆鼎金 覆鼎金    968 506 10000分之13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296 覆鼎金段覆鼎金小段96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三層:32.24 合計:32.24 全部 鼎強街231號三樓之3 備註:共有部分:覆鼎金段覆鼎金小段7342建號,面積629.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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