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司拍-15-2025021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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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怡秀 相 對 人 洪淑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10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12月15日,㈡民國110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12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110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共借用3,2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仁德 131 1773.78 10000分之11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9 仁德段13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八層:72.81 合計:72.81 陽台:8.2 花台:0.66 全部 仁德路16巷33號八樓 備註:共有部分:仁德段83建號,面積2,47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