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司拍-18-2025030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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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郁玲 相 對 人 余佩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3年8月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8,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1月7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林德官 一 3278 2,130 0000000分之4559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1876 林德官段一小段327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8層樓房 十八層:94.69 合計:94.69 陽台: 12.78 全部 民權一路16號十八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林德官段一小段21948建號,面積17,293.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0000000分4786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108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7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