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4-司拍-20-2025021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鄭博榮 相 對 人 李妍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1月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8月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鹽埕  大智       531 395.4    100000分之252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438 大智段53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二層:73.74 合計:73.74 陽台: 6.52 全部   大義街115號二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大智段2463建號1,88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37    (含停車位編號14,權利範圍:100000之3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