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司拍-25-2025030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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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永茂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廣達機電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0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債務人廣達機電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9,144,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27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中崙       15 62,872.06    000000000分之6764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634 中崙段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二層:71.9 合計:71.9 陽台:8.95 全部   中崙二路576巷7之1號二樓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 22 2416 中崙段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一層:97.24 騎樓:39.64 合計:136.88 平台:3.33 100000分之55  中崙四路6號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 32 2444 中崙段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一層:97.24 騎樓:39.64 合計:136.88 平台:3.33 100000分之55  中崙四路8號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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