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DV-114-司拍-3-202502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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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鴻富 張麗香 聲 請 人 黃比一 相 對 人 張獻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4,5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15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9,7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牛潮埔       865-18 66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4743 牛潮埔段865-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27.87 二層:45.19 三層:45.19 四層:31.01 騎樓:17.39 合計:166.65 陽台: 21.74 雨遮: 4.83 全部   力行路2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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