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DV-114-司拍-37-2025030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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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德晟 相 對 人 林玟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8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向聲請人簽發授信契約書,共借用2,844,92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3月20日、113年3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大寮 2531-54 62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65 大寮段2531-54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34.8 二層:46.4 騎樓:10.4 合計:91.6 全部 大寮路618巷7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