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V-114-司拍-62-2025030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柳佳國 相 對 人 陳貴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依其建物及不動產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燕巢 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