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4-司拍-64-2025030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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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施秋妤 聲請人對相對人尤藤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以其所有坐落高 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7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3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730萬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於114年2月23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 對人尤藤剴已於114年1月1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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