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司拍-73-2025032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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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吳萬福 相 對 人 何家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台幣10,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4年2月1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瑞南 一 1043-5 92.72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263 瑞南段一小段1043-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45.53 二層:46.31 三層:46.31 四層:46.31 門廊:0.79 屋頂一層突出物:18.63 合計:203.88 陽台:29.69 全部 翠福街87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