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V-114-司拍-79-202503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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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紀振忠 相 對 人 林明山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山、林柏霖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明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對相對人林柏霖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林明山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明山、林柏霖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向 聲請人紀振忠借用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2月24日,並以相對人林明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林明山、林柏霖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林柏霖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 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義和 882 721.10 10000分之338 2 高雄 大寮 義和 883-1 13.02 10000分之338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321 義和段882、883-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六層:90.85 合計:90.85 陽台: 10.73 全部 義和路123之41號六樓 備註:共有部分:義和段325建號9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