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司消債調-140-20250326-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王冠凱(原名:王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