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V-114-司消債調-88-20250304-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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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鄭台山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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