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V-114-司票-1277-20250312-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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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陳鈿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7日裁定命於送達 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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