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V-114-司票-160-2025021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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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麗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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